
9 月 12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公共電網服務、費用承擔、市場參與、組織實施這四個維度明确了相關政策舉措,意在借助價格機制創新,推動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達成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納,進而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以及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撐。該《通知》自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為扶持新能源就近消納模式的發展,國家以及各地已相繼出台多項政策,鼓勵先行開展試點工作,可整體而言,其發展速度依舊較為緩慢。主要原因在于項目邊界和保供責任不夠明晰,對于公共電網所提供的穩定供應保障服務,項目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也不明确。
基于此,此次發布的《通知》專門聚焦新能源消納過程中的電網服務、成本分攤、市場公平性等核心問題,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措施。
在公共電網服務保障方面,《通知》明确規定,針對電源、負荷、儲能一體化且以新能源作為主要電源的就近消納項目,公共電網會依據接網容量提供可靠的供電服務,以保障項目用電的安全與穩定。
據悉,就近消納項目的電源需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産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要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 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 30%,自 2030 年起新增項目該比例則不低于 35%。
費用分攤機制的公平性是此次政策的重點内容。《通知》遵循 “誰受益、誰負擔” 的原則,明确就近消納項目需公平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穩定供應保障費用,而未接入公共電網的項目,則無需繳納此類費用。
為保障市場公平性,《通知》強調,項目與其他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擁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原則上應作為一個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其中,在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項目上網電量的交易和價格結算按照市場規則執行;在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不得向公共電網反向送電,也不開展送電結算。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項目用電時,應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并按照下網電量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完善後的就近消納價格機制,對就近消納項目邊界、保供責任、經濟責任都予以了細化和明确,有望破解當前新能源就近消納模式所面臨的發展難題,推動其加速發展,會對新能源行業以及整個電力系統産生積極且深遠的影響。
上述負責人還稱:“就近消納項目能夠通過使用自發新能源電量、合理減少接網容量等方式節省成本,并且完善後的價格機制也給予了就近消納項目一定支持,綜合來看具備較好的經濟優勢,所以有望實現加速發展,促進新能源的消納利用。” 另一方面,其還将有效減輕電力系統調節壓力。按照完善後的價格機制,就近消納項目接網容量越小,需繳納的穩定供應保障費用也就越少,這将有效引導項目通過挖掘自身靈活調節能力、自主配置儲能等方式,提升自身平衡能力,降低接網容量,進而減輕系統調節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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