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4〕12 号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政策精神,進一步規範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科研誠信水平,市科委修訂形成《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24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與使用,強化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信創新環境,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彙交、歸集、管理及使用等活動。
信息定義:指用以評估信息主體(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在科技活動中守法履約狀況的數據資料;
主體範圍:包括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評審專家、受托管理機構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等;
記錄内容:經認定的失信行為及處理結果,含責任主體、行為類型、處理依據等關鍵要素。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遵循合法、及時、準确、規範原則,保障信息主體權益,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隐私。
第四條 管理職責分工
市科委:統籌全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建設維護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管理制度;
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系統科研失信信息管理,建立信用記錄與修複機制;
各類機構:負責記錄并彙交本單位産生的科技信用信息。
第五條 平台功能定位
作為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承擔國家與地方信用信息互通樞紐功能,對接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 信息來源與彙交要求
強制彙交範圍:财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中産生的失信信息,需在處理決定生效後 10 個工作日内彙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非财政資金信息:相關部門可根據需要彙交,區級處理決定需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及區科技行政部門逐級彙交;
責任要求:信息提供單位對數據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失信行為認定範圍
明确科研活動中 10 類失信行為,包括:
學術不端(抄襲剽竊、僞造數據等);
弄虛作假(騙取科研資源、篡改倫理審查等);
違規申報(重複發表、不當署名等);
項目管理失信(違規導緻項目終止、評審專家違規等)。
第八條 信用信息等級分類
根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劃分為四級:
較輕失信: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
較重失信:公開通報、終止項目(禁入期≤3 年);
嚴重失信:撤銷榮譽、追回資金(禁入期 3-5 年);
特别嚴重失信:取消資質、納入國家嚴重失信庫(禁入期>5 年)。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九條 授權查詢機制
建立場景化授權共享機制,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類機構可在以下場景查詢: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科研項目審批、财政資金支持;
人才招錄、表彰獎勵等。
第十條 查詢期限與共享規則
期限規定:查詢期限與處理措施期限一緻,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區域協同:推動與國家及長三角地區科技信用信息共享與互認。
第十一條 失信懲戒措施
較輕失信: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強項目評審誠信考量;
較重及以上失信: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撤銷獎勵提名、禁入評審專家庫等。
第四章 信息管理與修複
第十二條 信息安全管理
賬号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嚴禁洩露數據;
禁止行為:嚴禁越權查詢、篡改信息或洩露涉密數據;
删除機制:期限屆滿、行政行為撤銷或完成信用修複後,2 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修複流程
申請條件:失信行為糾正、已滿 3 個月、無新增失信記錄并作出守信承諾;
受理原則:遵循 “誰認定、誰修複”,2 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
處理時限:受理後 5 個工作日内出具修複意見,平台收到證明後 2 個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政策銜接需求:國家《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及上海市《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已修訂,需匹配失信行為分檔與管理要求;
試行到期評估:2020 年試行辦法有效期屆滿,經評估需優化信息歸集、修複等機制。
二、修訂重點内容
1. 完善信息歸集體系
明确财政資金支持項目失信信息強制彙交義務;
細化 10 類失信行為認定标準,新增 “特别嚴重失信” 等級分類。
2. 強化信用應用場景
擴展查詢場景至行政許可、人才管理等 6 大領域;
建立長三角區域信用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機制。
3. 優化信用修複流程
明确 “3 個月觀察期 + 失信糾正 + 守信承諾” 修複條件;
規範受理、審查、處理全流程時限要求,提升修複效率。
4. 加強信息安全管理
新增賬号權限分級、數據保密等要求;
細化信息删除情形,保障信息主體權益。
本辦法通過構建 “歸集 - 使用 - 管理 - 修複” 全流程機制,進一步夯實上海市科研誠信建設基礎,為優化科技創新生态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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