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内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内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内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拟訂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拟訂自治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統籌推進自治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推動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四)編制自治區科技計劃并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範。
(五)牽頭建立統一的全區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自治區财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
(六)拟訂自治區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自治區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負責管理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
(七)牽頭組織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八)組織拟訂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自治區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
(九)牽頭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拟訂科技成果管理、轉移轉化和促進産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拟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及園區建設。
(十一)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自治區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組織開展全區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負責拟訂自治區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國内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導盟市和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拟訂自治區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拟訂自治區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五)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評審組織工作。
(十六)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區、人才強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推動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統籌區内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區外智力工作。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職責分工。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政策制定上,A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制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兩部門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簽移民管理部門。
第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設下列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拟訂自治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三)政策法規與監督處。承擔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拟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推動科研機構創新和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拟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并監督實施,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拟定全區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
(四)戰略規劃處。拟訂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協調實施,統籌管理科技計劃項目。組織開展自治區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建設管理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自治區科技報告制度。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制度,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區域科技創新工作。
(五)資源配置與管理處。承擔自治區科研資金協調、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負責本部門預算工作。
(六)基礎研究處。拟訂自治區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自治區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基礎研究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提出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并監督實施。推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負責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高新技術處。組織拟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計劃項目。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八)農村科技處。組織拟訂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計劃項目。指導農村牧區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牧區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
(九)社會發展科技處。組織拟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計劃項目。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産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
(十)科技合作處(外國專家局)。負責政府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盟市和有關部門國際、國内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拟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牽頭負責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成果評估推廣。拟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重點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一)成果管理與轉化處。承擔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産業化、促進産學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識産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推進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58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6名〔13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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