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近日,大疆創新以專利權屬糾紛為由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影石創新提起訴訟,深圳中院已受理此案。一時間,這場發生在深圳兩大硬科技龍頭之間的糾紛迅速發酵,成為消費電子與影像行業的關注焦點。據悉,該案系大疆首次在國内發起職務發明權屬訴訟,多名前大疆研發人員卷入争議。
撇開個案,如何平衡科創行業人才流動與企業知識産權、商業秘密保護,事實上已成為近年來産業發展與司法實踐面臨的共同考題——在技術疊代加速、賽道跨界融合、核心人才争奪白熱化的當下,如何區分離職員工的個人經驗與原單位職務成果?如何界定“挖角創新”與合法研發的邊界?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内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從立法本意看,職務發明制度旨在保護企業長期研發投入與技術積累,防止核心技術随人員流動被不當轉移。而離職1年内的時間限定、本職工作關聯的範圍界定、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判斷,共同構成權屬認定的完整邏輯。
在司法實踐中,職務發明制度與商業秘密侵權有時存在相互交織的情況。職務發明所涉技術成果在申請專利前,通常屬于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受到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如果行為人将本應歸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擅自以個人或第三方名義申請專利、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不僅侵犯了單位對職務發明的權屬權益,同時也構成對單位技術秘密的不當獲取、披露與使用,構成商業秘密侵權。不過,職務發明需嚴格認定發明人本職工作與技術成果的關聯性,而商業秘密保護則聚焦于未公開技術信息的非法獲取與使用,二者存在關聯但司法認定标準各異。
例如,在此前轟動新能源汽車市場的吉利與威馬的訴訟糾紛中,針對專利權權屬糾紛和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法院分别作出了相應裁判。
2024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專設“五年百案”欄目,陸續發布100起典型案例。其中,發布的“電動車”領域專利權屬系列案顯示,2016年前後,吉利下屬公司近40名技術人員先後跳槽至威馬,威馬申請了二十餘件專利,吉利為此提起了一系列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訴訟。一審法院将其中18件專利判歸吉利所有,在9件案件中駁回了吉利的專利權屬主張。吉利、威馬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訴。最高法二審認為,新能源汽車的研發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車企自身、上下遊産品及技術提供方的大量技術人員分工協作,方能完成。發明人基于在原單位的工作職責和權限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相關技術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訴争專利申請的,亦應視為與發明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具有相關性,發明人自原單位離職1年内作出的上述發明創造應認定為職務發明。故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吉利專利權屬主張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認吉利對相關訴争專利享有專利權。
而在由此次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另一起技術秘密糾紛訴訟中,一審法院認定,威馬侵害了吉利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賠償吉利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經審理認為,此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威馬不僅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威馬EX系列型号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為,威馬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判令威馬連帶賠償吉利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餘元。
上述案件的裁判進一步明确了發明人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工作任務“相關性”的認定标準,保護了原單位對技術研發的長期投入及技術積累所形成的技術成果,兼顧了維護行業公平競争與保障人才合法流動,體現了司法審判對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
與之相對,司法實踐亦認可合法的非職務發明空間。例如,在新材科技訴宋軍禮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中,因新材科技無法證明涉案專利屬于員工本職任務或提供了實質性物質技術條件,一審法院駁回了新材公司的訴訟請求。新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審理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并非因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交付工作任務而肇始,在研發過程中新材公司亦未向宋軍禮提供專利法意義上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涉案專利屬于宋軍禮在本職工作和單位交付的任務之外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新材公司對于涉案專利研發未投入人力物力、未儲備相關技術資料、亦未預料其産生,發明人自身的智力勞動對于發明創造起到了決定作用。故應當認定涉案專利歸屬發明人宋軍禮所有,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科技創新蓬勃發展的當下,專利已成為企業核心競争壁壘。企業對職務發明權屬的保護力度顯著提升,拿起法律武器遏制“挖人式創新”“技術平移布局”等不當行為,以維護長期研發投入應有的回報。與此同時,人才流動的合規成本顯著上升,對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成果歸屬、保密義務等規範,已從企業内部管理行為演變為行業普遍共識,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入職盡調、研發過程留痕、專利全流程審核等機制。
企業的核心技術競争力源于自主研發與持續投入,專利布局規範化建設刻不容緩。企業應建立全流程研發管理體系,留存研發證據,完善競業與保密協議,規範專利申請與發明人信息管理。同時,行業協會與監管層面也可發揮引導作用,推動形成人才流動與技術保護的自律規則,減少行業惡性競争。
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我國科技相關企業現存超1459.9萬家,64.1%的企業成立于5年内,主要分布在廣東、江蘇、浙江、北京、山東等地。龐大且年輕的市場主體,既彰顯了行業創新活力,也對知識産權保護、技術合規與人才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科技創新既需要人才活力持續湧流,也需要知識産權剛性保護。唯有市場主體在規則框架下開展公平競争,才能真正平衡人才價值實現與企業投入保障,讓創新回歸技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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