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直播打賞有沒有“後悔藥”?近日,央視《法治深壹度》播出“讓網絡直播打賞從‘看不清’走向‘算得明’”主題節目,通過法院判決案例,對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後能否退款進行了詳細說明。案件中,李先生起訴某網絡平台,試圖追回2萬元的充值打賞,最終被法院駁回。
該案通過互聯網法院審理,節目報道了審理過程的主要環節。2024年1月-5月,原告李先生分279次從某網絡平台充值人民币2萬元,單次金額從1元至889元不等,并兌換成虛拟貨币購買禮物打賞。法庭上,李先生承認自己當初是被網絡主播的才藝所吸引心甘情願花錢打賞,之所以反悔是覺得受到了“誘導消費”,同時主張“平台監管缺位,未盡告知義務”。
被告律師則出示了不同證據,表示用戶是在明知充值打賞可以獲得相應服務的情況下自願充值消費的,并且當用戶進入直播間時,平台已在顯著位置提示用戶理性消費,謹防網絡詐騙。在用戶充值打賞階段,平台也會提示用戶理性打賞,且支持對禮物消費進行管理設置。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直播打賞行為有充分清楚的認知,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法院另一法官解釋,成年用戶在平台進行充值并向主播進行打賞,實際上是購買了一份服務,獲得的是觀看表演以及與主播互動等精神上的享受。如果事後覺得錢花多了或者後悔了,要求解除合同,把錢要回去,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節目還邀請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進行解讀。她表示,直播打賞雖然有個“賞”字,但并非自願贈與行為,而是網絡消費合同當中的支付行為,就好比網購、沖音樂會員,是不能直接退費的。除非存在欺詐或重大誤解,或者打賞人是未成年人等沒有行為能力的人,用戶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是不能反悔的。
本期節目還報道了一起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後,假借未成年人的名義起訴直播平台退款,最終被法院識破并駁回的案件。記者調查發現,網絡上搜索到很多商家标榜能協助成年人辦理打賞退款,記者以普通成年人身份聯系其中一家商戶,得到的回應卻是引導其走“未成年人消費退款”。劉曉春表示,如果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僞裝成未成年人退款,事後被發現、證實,依據民法相關規定,退款是需要返還的,如果是已經形成了相關黑灰産業鍊,嚴重的将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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