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網站2023年7月14日消息,上海浦江海關發布關于沅亨流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3〕5038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3〕5038号
當事人:沅亨流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凃志興
海關編碼:3223941932
地址:江蘇省昆山市澱山湖鎮錢安路128号
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9月5日,當事人分别委托上海升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飛力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合金鋼棒料4批,申報重量合計5032.80千克,申報商品編号為72284000(關稅稅率3%),申報CIF總價合計83327.37美元,報關單号分别為220120211000438926、220120211000456864、220120221000250597、220120221000308387。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品名為不鏽鋼棒料,實際商品編号為72222000,關稅稅率為6%,與申報不符。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币18407.47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發票、合同、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币1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将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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