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著作權法》已于今年6月1日生效,在新《著作權法》下有關作品定義、作品類型、“三步檢驗法”等方面的新規定,對網絡遊戲版權保護有何影響?随着越來越多用戶在各類網絡遊戲内擁有虛拟道具,這些網絡遊戲虛拟物品的歸屬權應該是遊戲廠商還是玩家?
在此背景下,9月11日,“《著作權法》修改與網絡遊戲産業生态發展研讨會”在武漢市金谷國際酒店二樓武漢廳召開,議題涵蓋著作權法下網絡遊戲創作與網絡遊戲的權利屬性與歸屬問題、網絡遊戲生态發展與版權保護問題,以及網絡遊戲虛拟物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三方面。
專家、學者們在會上指出,網絡遊戲的财産權益問題,特别是涉及到的虛拟财産的财産屬性問題,以及對于網絡遊戲的權益歸屬,乃至于侵權行為的認定,是目前各界關注的焦點。
中南财 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胡開忠認為,網絡遊戲道具它的原始财産權應當是屬于遊戲開發商的,玩家就根據這個協議,從遊戲開發商那裡購買,或者通過其他的一些途徑獲得了道具,“玩家獲得的是這個道具的使用權。”
網絡遊戲在現行著作權框架下予以保護屬合理做法
今年6月1日,新《著作權法》正式生效,其中對于網絡遊戲版權的相關修訂引起各界關注。
在原來的表述中,舊《著作權法》将文字作品、音樂、美術、電影等列出9項作品類型規定,但網絡遊戲難以在這九項類型中找到符合條件的類目。如今,在新《著作權法》中,“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的表述已變更為“視聽作品”,将方便遊戲作為一個整體(包括遊戲的整體畫面、文字内容、美術内容等具體組成部分)被納入保護範圍,從而保護遊戲版權方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黃彙認為,把遊戲作品放到現行的著作權框架下視聽作品當中去給予整體保護是合理的。“遊戲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綜合性的作品,它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在創作手段上是高度近似的創作方式。但通過視聽作品途徑保護遊戲需要對視聽作品采取更為科學的界定,放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固定要件。”
江蘇省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法官顧正義在會上回顧了“太極熊貓”訴“花千骨”案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該案件是人民法院2018年知識産權十大案例之一。
他指出,該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原告蝸牛公司主張的“換皮抄襲”是否存在。江蘇省高院從軟件資料、數值裝備、圖形界面、玩法規則四個方面進行了事實的判斷,最終認定原告對被告進行了“換皮抄襲”。
顧正義表示,該案的裁判要點包括網絡遊戲整體可以作為類電作品進行保護,以及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認為,這一規則的确立,可以有效規制換皮抄襲的惡意行為受到大部分的遊戲廠商的認同;而新《著作權法》實施對這一規則并沒有明确的影響,在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原則下,此種保護方式已經屬于比較大的進步。
對于網絡遊戲之間的比對,三七互娛知識産權部負責人張維維在會上表示,這還需要區分“合理的借鑒”跟“抄襲”。她指出,某一類遊戲的玩法設計或者是慣常表達是屬于行業智慧的結晶,隻有在比對的時候區分合理的借鑒跟抄襲,才能有利于整個行業的百花齊放。
“對于抄襲的認定,如果是涉及到遊戲的具體表達,例如遊戲的故事情節以及這個情節對應的遊戲畫面,對于這些具體的表達進行了複質屬于實質性重現,讓玩家對于兩款遊戲産生了相同的遊戲體驗,已經超出了合理借鑒的程度,應該予以制止。”張維維說。
此外,張維維特别提到,目前國内的遊戲公司在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區發行的遊戲,部分被境外公司進行全面複刻,如果國内遊戲公司在世界各地對這些侵權行為提起多個訴訟,那将會給權利人增加了巨大的維權成本。因此她認為,如果中國法院能夠給予權利人保護,那将會是對中國遊戲出海的重大支持。
網絡遊戲虛拟物品歸屬權,玩家廠商應尊重意思自治
随着越來越多用戶在網絡上擁有文字、音樂作品,乃至各類遊戲内的虛拟道具,這些網絡虛拟财産的歸屬權也成為時下熱點。網絡虛拟财産包括許多其他類型,但網絡遊戲中的網絡虛拟财産是典型。
目前《民法典》原則性地規定了數據、網絡虛拟财産受法律保護,但無實際規範内容,未對數據、虛拟财産涉及的權屬、使用及保護規則等作出明确規定。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梅夏英認為,在虛拟财産的交易中理論上不應忽視運營商的主導作用,所有購買裝備或網币而獲得操作權限的事實都應理解為運營商提供的服務,虛拟财産的電子交易也應如是理解。他建議,在用戶和遊戲運營商之間,原則上應當尊重意思自治,根據合同法來加以調整保護。
中南财 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胡開忠表示,從知識産權法的角度來講,網絡遊戲虛拟物品實際上是一個遊戲作品的組成部分,遊戲道具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他指出,玩家與遊戲服務商簽訂的網絡遊戲服務協議是運行遊戲的前提,虛拟财産的獲得和使用都以該服務協議為基礎,而不能脫離協議單獨存在。玩家對道具有使用權,轉讓遊戲道具的行為屬于一種債權債務轉讓,它們能否轉讓、出租和繼承要看用戶協議約定。
但胡開忠同時也表示,如果運營商的有關禁止條款是格式合同,那麼這種約定不能夠違反公平原則及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亦不能夠影響用戶自身正常使用遊戲服務。如果滿足上述情況,則該格式合同條款是有效的,否則這個約定就存在一定的問題。
對于消費者是否有權進行道具交易,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展則認為,用戶獲得的是一個版權的複制,而不是一個客觀世界當中的可以真正支配的物,用戶協議并沒有限制消費者的市場選擇權。
“因為遊戲道具是開發商在虛拟世界中創造的,它不具有稀缺性和特定性。”王展表示,事實上遊戲道具是遊戲玩家獲得遊戲服務的憑證或者載體,玩家通過獲得持有使用遊戲道具本身就是獲得遊樂體驗,所以對于玩家而言,獲得的隻是遊樂體驗的價值性。
張維維表示,大部分遊戲的用戶協議裡面已經約定,遊戲的虛拟貨币、道具等虛拟物品的所有權歸屬于遊戲公司,玩家享有使用權,若涉及商用,應需經遊戲公司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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