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樁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因二審法院駁回一審判決在電子存證屆鬧得沸沸揚揚,而就在上月,同樣類型的案件使用了存證雲第三方電子存證工具卻獲得了法院采信。
同樣使用第三方電子存證工具,采信結果差異巨大,究竟存在哪些差異?什麼樣的電子存證證明更易被法院采信?今天小編為大家一一解答!
差别在哪,小編詳解
1、電子證據審查中,數據生成、搜集、存儲、傳輸均要保證真實性
《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指出法院當着重審查“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所以,電子數據存證不隻與“存”相關,還關乎“取證”的每一個環節,全鍊條都應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确保法院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可追可溯!
對比兩案判決書可發現,未獲采信案件中《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僅為一張微博網頁截圖,無法反映形成時間、方式、環境等過程信息,更無法證明電子數據形成過程中操作環境是否清潔、規範;反觀采信案件,判決書明确提到:存證雲服務系統固定的電子數據證據,采用了必要的技術措施保障了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确認其取證時網絡環境的清潔性以及證據内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限度地排除了人為不當介入、網絡環境不真實等因素可能對取證結果造成的影響,其電子數據提取、生成、儲存方法具有可靠性、完整性。
2、證據包内容必須完整,一個都不能少!
未獲采信案件二審法庭認定,《電子數據保全證書》不屬公證文書,而是第三方電子存證廠商出具的“電子存證證書”,該證書可以作為第三方證明,按照電子數據的性質予以審查。既要審查,那麼電子數據該有的說明、補充一個都不能少!遺憾的是被駁回的《電子數據保全證書》沒有提供相應的說明材料,無法證明待證事實。
存證雲第三方電子存證采信一案中,除證明文書及網頁截圖證據外,還提交有電子數據存證服務說明、存證情況說明、日志文件等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證據包,除仔細介紹了存證雲存證原理、機制外,更詳實記錄下了存證雲服務器證據采集、固定的過程信息,滿足了法院審查要求,還原了電子數據取證固證真相。
3、電子數據變證據,權威機構當全程參與!
細看未采信判決書中的《電子數據保全證書》還附加有合作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而此種合作模式下,公證處或司法鑒定機構其實僅僅是數據保管方,出具的證明文書隻能夠對保管情況做出證明,而想要全面提升證明效力,還是需要權威機構的全程參與!
而被采信的存證雲一案中,《電子數據存證函》上明确載有“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證”字樣,存證雲的情況說明中更是介紹了存證雲是通過采用符合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規範的技術手段實現的網絡環境嗅探、網頁内容采集、網絡訪問路徑固定、同步存證等功能,權威機構全程鑒證,有效監督。
什麼樣的第三方電子存證證書
才更易獲采信?
1、詳細記載電子數據從生成、采集到固定全過程的具體信息,包括對取證設備的清潔性、取證環境的真實性檢驗。
2、證書必須由具有行使法定職能的機構出具,而非普通商業、技術公司出具。
3、公證處或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全程參與、鑒證、監督電子數據生成、采集、固定的全過程,而非單純隻是保管數據。
4、全新升級的電子數據存證雲采用“公證+司法鑒定”全鍊條鑒證服務模式。它由廈門市公證處、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聯手,共同全程參與到電子數據的生成、采集、固定、出證過程中來,廈門市公證處從法律監督角度确保電子證據的法律真實性,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從技術鑒定角度确保了數據生成、采集、固定過程的科學性。
平台出具的【電子數據确認函】為公證文書,詳細記載了設備清潔性、環境真實性檢查的所有操作,符合法律對電子數據審查的要求,證明力非一般第三方電子存證廠商可比。
*電子數據存證 并非沒有門檻,相反,其技術含量、設計要求、資質要求的門檻是極高的,企業在應用過程中應當擦亮眼睛,避免因一時疏忽導緻證據采信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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