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叢虎教授
相較批量集中采購和協議供貨,"雙品牌中标"模式有什麼優勢?"雙品牌中标"模式在全國各地的創新試點對政府采購改革有何意義?近日,本刊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叢虎教授。王教授深入分析了"雙品牌中标"作為一種具有可推廣性的制度設計所蘊含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記者:雙品牌中标是批量集中采購的創新模式,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已經日趨成熟。全國多個省市和部分中央機關集采機構比如中直采購中心都采用了這種模式,您對雙品牌中标模式在中央和地方的普及有何看法?
王叢虎:相比較發達國家而言,中國政府采購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積極探索創新的步子邁得更快。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作為結合中國國情和借鑒國際經驗而探索出來的較為靈活的采購方式,在實施初期顯現出了其所具有的優勢和特點。
批量集中采購是在協議供貨基礎上的一次創新,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實行,至今已經走過 8 年的曆程。應該說,批量集中采購很好地解決了部分協議供貨價格高于市場價格、采購人任意選擇高配規格并化整為零躲避公開招标等不良現象。
但是随着實踐的變化與發展,這兩種采購方式也暴露出了其缺點。采購人需求多樣、标準配置的選定難度大、采購人地域分散、數據處理和配送困難、到貨周期長、選擇空間有限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此,結合兩者優勢而提出的一種更新的"雙品牌中标"方法也就應運而生。
作為一種新的積極探索,"雙品牌中标"方法在批量集中采購中吸收了協議供貨第二階段"可選擇"的優點,而又擯棄了協議供貨第二階段多家的"可能惡性競争"的弊端,同時還特别倡導不同品牌間的競争。應該說是一種很好的創新探索。但也應該看到,"雙品牌中标"畢竟是一個初步摸索,這就需要通過"先行先試、逐步完善、擴散推廣"的漸進式改革來實施。
記者:結合國内外雙品牌中标模式的推廣經驗,您認為這種雙品牌中标在具體操作執行中有何創新之處和實踐優勢?
王叢虎:"雙品牌中标"是批量集中采購中可以有兩個品牌的供應商同時作為中标供應商候選人,并交由采購人最後選擇的集中采購模式。這種做法其實是基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企圖探索出一條新路,并希望能夠兼顧采購中心、财政部門、最終使用人、廠商各方利益,希望能給最終用戶對中标供應商留有一定選擇空間,同時也希望能夠避免單一中标品牌不能及時到貨、競争性不夠等可能出現的負面情況。
這種改革探索的意圖是明确的,那就是希望能夠破解當下在某些領域的"惡性低價競争",而在另一些領域的"高價中标"的問題。那麼,"雙品牌中标"的競争對減少或者降低低價競争到底有多大幫助呢?我們冷靜分析,不難發現:政府采購低價、高價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問題,任何一種單一策略都是難以奏效的。低價競争是一個零和博弈,任何一方都不願意看到;但從根本的治理角度看,源頭在于采購需求、采購預算以及采購計劃上。所以,從這個角度看,"雙品牌中标"競争值得嘗試和稱贊,也屬于一種真實的實踐創新。
"雙品牌中标"模式下,對于采購人而言,有了更大的選擇權,而對于供應商而言,也有利于其合理競争,而不是惡性競争。當然,要解決低價、高價問題不能僅僅靠單一的"雙品牌中标"競争,要從源頭上的需求管理、預算管理做起,還有兩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采購商品的标準化問題和電商化問題。如果能把這幾項都充分融合,就會向理想的方向更邁進一步。
客觀地說,"雙品牌中标"一定程度上賦予了采購單位的自主選擇權利,克服了中标人所帶來的種種弊端;"雙品牌中标"鼓勵合理競争,有助于不同品牌之間進行技術創新和完善服務。同時也要認識到,加強全流程網上交易、訂單全流程跟蹤、大數據監控是推行這種創新做法的必要保障。
記者:您認為雙品牌中标和"放管服"改革有何内在聯系?在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您對雙品牌中标模式的下一步發展有什麼建議?
王叢虎:"放"就是政府更多放行政權給下級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的意思。我國政府集中采購之處,基于對分散采購下的采購人濫用采購權的擔憂,對于各個采購人的采購行為控制過死,也帶來一些不能滿足采購需求的情況。為此,适當放松采購權管制、并給一定的選擇權是适當的,也是可行的;"雙品牌中标"方法實際上就是在一定程度給予了采購人的采購選擇權。
"管"是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制裁力度等。當下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的高壓反腐、政府采購中推行的标準化、精細化管理等都是"管"的表現。為此,"雙品牌中标"還需要強化"管",即通過各種途徑加強監督。
"服"就是政府要豐富服務内容、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對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而言,"服"就是要積極提供相關法律政策的依據,以及精細化、标準化的指導意見;對于集中采購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而言,提供更豐富服務内容、更高效的服務質量。
從當下政府采購的法律政策目标和改革精神來看,"雙品牌中标"改革創新值得提倡。衆所周知, 2017 年新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 68 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标結束後 2 個工作日内将評标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内,在評标報告确定的中标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的方式确定。"顯然,該項條款已經明顯釋放出我們要逐漸把采購權返還給采購人的意圖,即采購人在選擇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既是改革精神,也是未來的走向。
所以,從這個角度看,"雙品牌中标"實際上是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即使退一步講,和規章中的規定還有一定距離,但還是可以進行改革創新試點的。而一旦被實踐證明這種改革是切實可行的,也可通過進一步完善法律使之合法化。(文/江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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