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北京 7 月 30 日消息(總台中國之聲記者王娴)近日,流行歌曲 “原唱之争” 頻繁登上熱搜,一首經典歌曲為何會引發音樂行業的 “原唱” 羅生門?“原唱” 究竟該如何定義?它與 “原創” 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法律對此又有哪些界定?這場争議将給音樂行業帶來何種影響與啟示?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節目中,主持人王娴對話音樂産業觀察者範志輝,深入探讨了這些問題。
“原唱是誰” 并非關鍵所在
從本質上來說,“原唱” 更多是一個商業概念,并不涉及音樂版權的核心權利,對于歌手而言,其重要性往往被高估了。而且,即便作為商業概念,原唱也不必然意味着更高的商業價值。範志輝指出,許多業内人士對此次原唱之争感到困惑,認為雙方可能隻是意氣用事,背後本質上是粉絲因素在作祟。
詞曲作者才是最大權利人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詞曲作者若同時為版權方,且未将版權賣斷,那麼就擁有歌曲的完整版權,是歌曲相關權利的最大權利人。因此,詞曲作者收回歌曲演唱授權,在法律上是合理可行的人民日報。著作權法明确要求,使用第三方版權進行演唱,必須獲得權利人授權,即便授權成功,演唱人也僅能享有表演者權。這意味着,一首歌的詞曲是獨一無二的,但可以有多個演唱版本。如果合同條款中約定了 “永久演唱者”,那麼詞曲版權方給予的永久演唱授權也是有效的。
以明确合同條款終結原唱之争
此次原唱争議的根源,在于 OST 制作方未統一合同條款,緻使雙方所簽合同可能存在差異。同時,合同中未明确界定誰是原唱,使得一方認為是雙原唱,另一方則認為是唯一原唱。解決這一問題并不困難,隻需在未來的商業合作中,将 “是否為原唱” 這一條款明确寫入合同,便可有效避免類似争議的發生。若能借此契機促使音樂行業規則更加清晰、規範,那麼這場争議也并非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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