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了《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為規則》),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 2025 年 8 月 23 日至 9 月 22 日。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發展迅猛,在賦能實體經濟、發展新質生産力、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貢獻突出。不過,平台經濟領域涉及經營者衆多,其價格行為與消費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備受關注。雖然價格法、反不正當競争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從不同角度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作出一般性規定,但在平台經濟領域,如何更好地落地這些規定,還需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态化價格監管機制,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在此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内經營者、經濟和法律領域專家、消費者、社會團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行為規則》。
一、《行為規則》适用範圍
《行為規則》适用于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平台經營者,即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平台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也就是大衆熟知的平台企業;平台内經營者,則是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即平台内商戶。若平台經營者在平台内自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同樣需遵守關于平台内經營者的規定。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平台經濟的經營者,也參照适用《行為規則》。
二、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行為規則》第二章圍繞 “經營者自主定價”,明确了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并規範平台經營者向平台内經營者的收費行為,保護平台内經營者自主定價權。
明确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可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水平。彼此之間以及與消費者之間,應通過合同、訂單等規範方式約定、變更價格。同時,鼓勵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産品和服務質量,讓廣大消費者受益。
規範平台經營者向平台内經營者的收費行為:要求平台經營者合理制定收費标準并公示,新增或者變更收費項目、規則、标準等,需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平台内經營者的意見。
保護平台内經營者自主定價權: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台内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三、規範經營者價格标示行為
《行為規則》第三章聚焦 “明碼标價”,明确了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需遵守的價格标示規範,對價格促銷、補貼、差别定價、動态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公開提出具體要求。
價格标示清晰明确: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應在其網站、應用程序軟件(APP)、小程序上,明确标示價格或者收費标準;銷售商品要标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要标示服務項目、服務内容以及價格或者計價方法;嚴禁在标價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
促銷規則清晰易懂: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需真實标明折價、減價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以顯著方式标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平台補貼公開透明:平台經營者應公平公正開展補貼促銷,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要在網站或者 APP 顯著位置标示補貼及相關活動規則,明确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差别定價、動态定價規則透明化:若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應當公開相關規則。實施分時定價等動态定價的,也應公開動态定價規則,對影響價格的因素進行明确說明。
四、規範經營者價格競争行為
《行為規則》第四章針對 “規範價格競争行為”,細化了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擡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标準,防止無序競争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号。
維護價格競争秩序: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内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争秩序。但平台經營者商業模式若對用戶長期免費,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不認定為低價傾銷;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或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于低價傾銷。
規範大數據定價: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标準。
明确價格誠信要求: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标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此外,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
五、構建協同共治機制
《行為規則》第六章圍繞 “協同共治”,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平台合規管理、行業依法自律,構建長效機制,規範平台經濟領域價格秩序,營造公平競争市場環境。
部門協同監管: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為規則》,對平台經濟領域價格行為開展監管,适時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進行提醒、告誡、約談和執法檢查等。
平台合規管理:要求平台經營者完善内部合規管理制度,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引導平台内經營者合規經營;設立價格問題投訴渠道,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違規行為;建立平台内商品質量管控制度,開展商品質量抽檢,處置質量違規等行為;依法履行價格行為有關算法備案手續,配合網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
行業依法自律:行業協會、商會應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法引導經營者自覺規範價格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平台經營者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更好維護平台内經營者特别是中小商戶合法權益。
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後,相關部門将對各方面意見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後印發《行為規則》。文件出台時,将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留出必要的适應調整期,以便經營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新的監管要求規範自身價格行為,依法合規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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