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碼圈裡的神秘 “摸摸黨”
在當今數碼産品日新月異的時代,你是否曾好奇,那些頻繁更換新款手機、電腦的人,究竟是如何做到輕松嘗新的?其實,在數碼圈的隐秘角落,活躍着這樣一群人 ——“摸摸黨”。他們巧妙利用電商平台貼心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如同精明的探險家,在不花費過多成本的情況下,盡情體驗各類高價值數碼新品,随後潇灑退貨,實現近乎 “零成本” 的嘗新之旅。這種看似精明的操作,不僅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讨論,也悄然挑戰着電商交易的規則與秩序 。但當這種合理消費權益被過度濫用,“摸摸黨” 們還能一如既往地順利退貨嗎?下面這起發生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或許能給我們一些啟示。
沈某的 “嘗新” 之路
沈某,一位對手機數碼産品懷揣着無限熱愛的發燒友,他的嘗新之旅堪稱一場令人咋舌的 “瘋狂網購秀”。2024 年 3 月 31 日,沈某在某電商平台自營官方旗艦店,以 12489 元的價格将一部某品牌 RS 型号手機收入囊中。這款手機,憑借其卓越的性能和時尚的外觀,吸引着無數消費者的目光,而沈某也迫不及待地想要體驗一番。
然而,僅僅使用了短短 7 天,沈某便在 4 月 7 日果斷申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這本是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購物時享有的合法權益,但沈某的退貨之舉,卻并非偶然為之。回顧他過去一年的網購記錄,簡直就是一部頻繁購買與退貨的 “傳奇史”。
在 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這一短暫的時間跨度裡,沈某如同一位不知疲倦的 “網購探險家”,在該電商平台分十二筆訂單,陸續将十二部手機納入購物車,而後又迅速申請退貨,每一次退貨都在七天的期限之内。這意味着,平均每個月他都會購買一部新手機,體驗一周後便選擇退貨,如此高頻的操作,讓人不禁咋舌。
尤其是在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間,沈某的購買和退貨行為愈發頻繁。在這短短三個月内,他竟然下單八次,購買八部手機,并成功退貨八次。其中,某品牌 RS 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機,更是成為他反複購買和退貨的對象,前前後後網購了三次,且每次都順利完成了退貨退款流程。而此次,已經是沈某第四次購買該型号手機并申請退貨,或許是平台商家終于察覺到了異常,果斷拒絕了他的退貨申請 。
被商家拒絕後,沈某并未就此罷休,而是繼續使用手機長達一個多月。随後,他一紙訴狀将平台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還手機價款 12489 元。沈某堅稱,平台商家明确顯示有 “七天無理由退貨” 的标識,自己理應享有退貨的權利。他甚至表示,如果平台認為他存在惡意消費行為,可以對其進行封号或者警告,但在此之前,既然前三次申請退貨都順利通過,那麼這次也不應例外,平台商家必須為其處理退貨退款事宜 。
退貨遭拒,對簿公堂
被商家拒絕退貨後,沈某内心的不滿如熊熊烈火般燃燒,他堅信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在繼續使用手機一個多月後,沈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所謂的 “權益”,将平台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退還手機價款 12489 元。
法庭上,沈某情緒激動,言辭懇切地訴稱:“平台商家頁面上清晰地顯示着‘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标識,這是對消費者的承諾,我理應享有退貨的權利。如果平台覺得我有惡意消費的嫌疑,大可以對我進行封号或者警告處理 。但在此之前,前三次申請退貨平台商家都順利通過了,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這次也應該為我辦理退貨退款。” 沈某的話語中,透露出他對自己行為的理直氣壯,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頻繁退貨的行為已經對電商平台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響 。
而平台商家則毫不示弱,據理力争。商家代表神情嚴肅,條理清晰地辯稱:“沈某在我們電商平台上頻繁購買手機又退貨,這種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消費者的範疇,他根本不是善意消費者,自然也就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适用的對象。他的所作所為有違誠信原則,我們作為商家,有權作出不予退貨的處理決定 。” 商家的反駁,直擊沈某行為的要害,将争議的焦點直接聚焦在了沈某是否屬于 “善意消費者” 以及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濫用上 。
這場法庭上的交鋒,猶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争,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沈某堅持認為自己是在合理行使消費者的權利,而平台商家則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拒絕為沈某辦理退貨。雙方的主張和争議焦點,讓整個案件變得撲朔迷離,也讓人們對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在實際應用中的界限産生了更多的思考 。
法院的裁決與考量
在這場激烈的交鋒後,松江區人民法院經過深思熟慮,最終做出了判決。法院認為,沈某的行為明顯是以把玩、體驗為目的,多次網購手機,激活使用後便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 。涉案的同款同配置手機,沈某此前已經購買三次并退貨三次,而這第四次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後,他又繼續使用了一月有餘才涉訴 。
結合沈某的購買目的、購買頻率以及退貨次數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法院認定其反複購買并退貨的行為,嚴重違背了 “七天無理由退貨” 規定的立法初衷 。該規定的設立,本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在面對信息不對稱的網絡商品時,能夠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沈某的行為顯然與這一初衷背道而馳 。
此外,沈某的行為還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構成了民事權利的濫用 。他的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平台商家的合法權益,導緻商家在人力、物力和時間上都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也破壞了其他消費者對電商平台的信任,擾亂了和諧有序的網絡購物環境 。更為重要的是,沈某的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不符合文明、健康、綠色的消費方式,理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
基于以上種種原因,法院最終依法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不僅是對沈某濫用權利行為的有力糾正,更是對公平、誠信的網絡購物秩序的堅定維護,為電商平台和廣大消費者敲響了警鐘,讓人們深刻認識到,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進行,否則必将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
法官的專業提醒
在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塵埃落定之後,松江區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的二級法官高甜,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出發,為廣大消費者和電商平台商家帶來了關于 “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行使的重要提醒 ,這些提醒猶如一盞盞明燈,照亮了網絡購物中容易被忽視的法律要點和注意事項 。
權利行使需契合立法初衷
“七天無理由退貨” 這一規定,明确确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其核心内容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一規定的立法本意,猶如一座燈塔,旨在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的茫茫大海中指引方向 。它是為了有效避免部分網絡商品存在誇大、不實宣傳等問題,防止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而在購買商品時做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決策 。通過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間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然而,如果消費者已經通過多次購買、反複體驗的方式,對網購商品有了充分的了解,已經完全掌握了商品的性能、特點等信息,不存在任何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此時,若消費者還試圖以平台商家顯示有 “七天無理由退貨” 的字樣為由申請退貨,這種行為就與該規定所意欲保護的情形背道而馳 ,是對法律賦予權利的不當利用 。
誠信原則是行使權利的基石
民事主體在從事各類民事活動時,都應當将誠信原則作為基本準則,如同在黑暗中堅守的北極星 。在 “七天無理由退貨” 的情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确規定,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決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在上述案件中,沈某在把玩、體驗手機後,頻繁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主張退貨,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他的行為不僅給平台商家帶來了經濟損失,增加了商家的運營成本,還可能導緻其他消費者購買到被多次使用過的商品,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構成了對權利的濫用,理應受到否定性評價 。
此外,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這裡的 “完好” 有着明确的界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識齊全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确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這些行為均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但如果超出查驗和确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緻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就會被視為商品不完好 。所以,消費者在行使 “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的同時,一定要注重保持商品完好,秉持誠信、合理行權 ,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購物秩序 。
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該規則
并非所有商品都能毫無限制地适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 規則,這一點消費者和商家都必須清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以下幾類商品明确不适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 :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這類商品是根據消費者的特殊需求定制的,具有獨特性和唯一性,一旦制作完成,很難再次銷售給其他消費者 。
鮮活易腐的商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短時間内容易變質、腐爛,不适合長時間保存和二次銷售 。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這些商品一旦被下載或拆封,就很難恢複到未使用的狀态,容易造成版權等方面的問題 。
交付的報紙、期刊,它們具有時效性,一旦交付,其價值就會随着時間的推移而迅速降低 。
除了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同樣不适用無理由退貨 。例如,一些高端定制的服裝、珠寶首飾等,由于其特殊性和價值較高,商家在銷售時會明确告知消費者不适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還有以下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可以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
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緻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如一些醫療器械、食品等 。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像一些高端電子産品,一旦激活使用,其價值就會大幅下降 。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費者在購買時就已經知曉商品的情況,購買後就不能再以無理由退貨為由要求退款 。
商家應注意在網絡購物頁面以顯著方式對不适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向消費者進行标注、提示和說明,給予消費者知情權和是否購買的選擇權 。消費者也應尊重商家合法權益與商品屬性,在購買前認真閱讀相關提示,從而實現買賣雙方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網絡購物交易秩序 。
維護健康購物環境,從你我做起
沈某的案例并非個例,“摸摸黨” 的存在,不僅損害了商家的利益,拉高了運營成本,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破壞了其他消費者對電商平台的信任 。長此以往,還可能導緻商家對 “七天無理由退貨” 政策産生抵觸情緒,進而影響這一原本惠及廣大消費者的政策的持續實施 。
在網絡購物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是網絡購物環境的參與者和建設者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當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合理、合法地行使 “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在享受購物便利的同時,也要時刻牢記誠信原則,尊重商家的合法權益,不做損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隻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公平、誠信、和諧、有序的網絡購物環境,讓網絡購物真正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便捷助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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