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12 件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 “數碼博主發布虛假測評侵犯企業名譽權案” 入選。該案明确了網絡測評需基于真實事實,惡意虛假評價需承擔法律責任,為規範網絡輿論生态提供了司法指引。
一、案情回顧:10 萬粉博主杜撰虛假測評貶損企業産品
江某系某社交平台加 V “數碼博主”,擁有 10 萬餘粉絲。2021 年 2 月至 5 月,其在未實際測試的情況下,通過三種方式發布某終端公司電子産品的 “測評” 信息:
選擇性拼接轉載用戶差評,篡改原文内容;
使用 “圾皇”“垃圾” 等侮辱性詞彙進行嘲諷、貶損;
未經測評自行杜撰測評結論,虛構産品缺陷。
某終端公司認為江某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訴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權内容、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法院判決:虛假測評構成名譽侵權,需賠償 8.6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江某的行為已超出合理評價範疇,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害:
缺乏客觀依據:江某未實際測評或體驗産品,也未合理查證信息,原創評論與轉載内容均無事實支撐;
主觀惡意明顯:以貶損為目的使用侮辱性詞彙,選擇性轉載差評并篡改内容,刻意誤導公衆;
超出合理評價邊界:言論并非基于産品性能的理性分析,而是以 “惡意抹黑” 為導向,擾亂市場秩序。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江某删除侵權内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該終端公司經濟損失 6 萬元及合理開支 2.6 萬餘元,合計 8.6 萬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規範網絡測評,劃清 “評價” 與 “侵權” 邊界
法院指出,産品測評作為互聯網時代的市場評價方式,應基于真實測試與專業分析,為消費者提供參考。但測評人需承擔與其影響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
不得虛構事實、杜撰結論,轉載信息時需全面核實;
合理評價應聚焦産品性能,避免使用侮辱性語言或惡意貶損;
網絡公衆人物更應恪守誠信,杜絕以 “測評” 為名實施商業诋毀。
此案的判決為網絡測評行為劃定了法律紅線,既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名譽權與市場秩序,也引導網絡言論回歸理性客觀,助力營造公平競争的營商環境。
(文 /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圖 /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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