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格利爾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從利、朱婧、周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直指該公司業績快報信息披露不準确且未及時修正的違規行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财務總監兼董秘三人均因未履行忠實勤勉義務被追責。
一、違規事實:業績快報與年報 “打架”,未及時修正引監管關注
警示函顯示,格利爾數碼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明顯瑕疵: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業績快報》,披露利潤總額為 - 128.91 萬元;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發布《2024 年年度報告》,其中利潤總額修正為 - 159.65 萬元,兩者差異達 30.74 萬元,屬于 “業績快報與實際業績差異較大”;
更關鍵的是,對于上述顯著差異,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修正公告,導緻投資者未能及時獲取準确信息,違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與準确性原則。
二、責任認定:三高管因 “未審慎履職” 被連帶追責
江蘇證監局指出,格利爾數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号,下稱《信披辦法》)第三條關于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的規定。
同時,公司董事長朱從利、總經理朱婧、财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周雪梅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未對業績快報與年報的差異保持審慎關注,未履行《信披辦法》第四條 “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公平” 及第五十一條 “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 的義務,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三、監管措施與整改要求:強化信披管理,限期提交報告
依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格利爾數碼及上述三高管采取 “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公司需高度重視違規問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需在收到本決定書的 10 個工作日内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整改情況;
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提升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四、救濟途徑: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警示函明确,當事人如對該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 6 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此次警示函的出具,再次凸顯了監管層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性的嚴格要求。對于投資者而言,準确、及時的信息是決策的重要依據,而上市公司及管理層能否勤勉盡責,直接關系到資本市場的公平與透明。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每日科技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内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内容。
本網站有部分内容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若因作品内容、知識産權、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及時提供相關證明等材料并與我們聯系,本網站将在規定時間内給予删除等相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