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月 21 日消息,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 2400 元。
2020 年 1 月,山東臨沂。李某在明知該群内紅包系由專人接收并用于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 2 個紅包,共計 300 元。群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群。随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并搶了 5 個紅包,共計 900 元。
如果發紅包者自願在群内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但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則涉嫌違法乃至犯罪。金額較大者構成盜竊罪。
微信群顯然類似于公共場所,屬于虛拟公共場所,在群内“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于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于在公共場所将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為,涉嫌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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