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海澱法院網官方消息,朱先生通過某共享租車平台租賃路虎攬勝車輛,逾期歸還,租車平台将朱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朱先生向租車平台支付租金、遲延支付罰金、違章罰款及律師費損失。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朱先生向該租車平台支付車輛租金、遲延支付罰金。
原告租車平台訴稱,2017年7月,平台與朱先生簽訂了租車協議。朱先生于2017年10月21日提取路虎攬勝行政版車輛,應于2018年5月7日返還車輛,但實際返還車輛時間為2018年5月30日,返還車輛方式為朱先生自動返還。朱先生依約應付車費41 825.84元(日租金1799元,延遲返還車輛日罰金20.69元,共計23天)。朱先生還給平台造成了10200元的損失(其中交通違章罰金200元,律師費損失1萬元)。因多次交涉無果,故訴至法院。
朱先生未出庭應訴或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朱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租車平台與朱先生簽訂的涉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法院确認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履行。涉案協議雖名為極車公社會員入會協議,但從其協議内容和協議履行情況來看,朱先生根據協議使用租車平台提供的涉案車輛應視為雙方之間形成車輛租賃合同關系。租車平台依約交付涉案車輛,而朱先生自2018年5月7日起未繼續充值支付車輛租金,且直到2018年5月30日才返還涉案車輛,故租車平台依約請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拖欠的車輛租金、遲延支付罰金、違章罰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車輛租金,鑒于朱先生為兩案所租車輛已支付保證金1萬元,涉案協議第十條第2款約定保證金可用于抵減違章罰款,且租車平台亦同意以保證金抵扣租金,考慮到該保證金系兩案所租車輛的保證金,故法院酌定在本案中以保證金5000元先抵扣違章罰款200元,剩餘金額再抵扣租金。關于延遲支付的罰金,租車平台按全部拖欠金額來計算每日罰金,其計算方式有誤,法院予以糾正。關于租車平台主張的律師費,其主張依據的涉案協議第二十六條第4款并未明确約定律師費損失需由違約方承擔,且該律師費與朱先生實施的違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朱先生支付車輛租金41377元(以保證金4800元抵扣其中租金4800元)、遲延支付罰金207.78元、違章罰款200元(以保證金200元全部抵扣)。
本案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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