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計算機與互聯網技術的普及,網絡遊戲虛拟财産交易日益普遍,“網絡遊戲工作室”(下稱 “網遊工作室”)應運而生。此類主體主導的遊戲賬戶買賣行為,不僅涉及虛拟财産權屬争議,更與未成年人保護、網絡安全、運營商經營權等核心權益緊密關聯。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訴餘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榮獲全國法院系統 2024 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優秀獎),明确了涉 “網遊工作室” 遊戲賬戶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 —— 若合同違反未成年人 “防沉迷” 規定、侵害運營商經營權或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該案為虛拟财産交易的合法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實:一場遊戲賬戶買賣引發的糾紛
1. 交易背景與協議内容
2022 年 5 月,餘某在杭州某科技公司(遊戲運營商)運營的平台實名注冊遊戲賬号,并簽署《服務協議》,協議明确約定 “未經運營商許可,不得轉讓、售賣遊戲賬号”。2023 年 2 月,餘某(出售方)與王某(購買方)通過網簽簽訂《轉讓協議》,約定餘某将上述遊戲賬戶以 8500 元價格轉讓給王某。後續雙方因賬号 “實名認證解綁” 産生争議:王某及多名微信昵稱含 “網遊工作室” 的案外人,多次要求餘某配合人臉識别登錄,餘某拒絕後退出群聊。王某以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索賠;餘某反訴王某騷擾并主張賠償;運營商則述稱賬号交易違反實名制與 “防沉迷” 規定,應屬無效。
2. 關鍵事實查明
案涉遊戲賬号已實名注冊,且運營商明确 “實名認證信息不可變更”;
王某實際經營 “網遊工作室”,專職從事遊戲賬号代理、銷售、倒賣,以營利為目的,具備長期穩定性與組織性;
賬号交易後,王某将賬戶再次轉售,其行為本質是 “低買高賣” 的商業操作,而非普通玩家的娛樂需求。
二、裁判核心:涉 “網遊工作室” 合同無效的三大法律理由
法院最終認定案涉《轉讓協議》無效,核心裁判思路圍繞 “法律強制性規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公序良俗” 三大維度展開,明确區分 “普通用戶交易” 與 “網遊工作室交易” 的效力差異:
1. 首先:區分 “普通用戶” 與 “網遊工作室” 的交易性質
司法實踐中,普通用戶間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遊戲虛拟财産買賣合同(如玩家因 “棄坑” 轉讓賬号),雖可能違反運營商 “禁止讓與特約”,但本質是 “用戶對自身服務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若不涉及非法因素(如盜竊、詐騙所得賬号),通常認定有效;而 **“網遊工作室” 主導的交易 ** 具有顯著特殊性:其以營利為目的,通過 “批量收購 - 轉售” 賺取差價,且具備組織性、穩定性,交易行為已超出 “個人娛樂需求” 範疇,可能對網絡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需從嚴審查效力。
2. 其次:涉 “網遊工作室” 合同無效的具體法律依據
結合《民法典》《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規定,法院從三方面論證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024 年 1 月實施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明确要求 “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号租售服務”,目的是通過 “實名認證 + 防沉迷系統” 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長。“網遊工作室” 買賣賬号時,無法審查買受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極易導緻 “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賬号繞開防沉迷系統”,直接違反上述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公共政策。
(2)侵害遊戲運營商的合法經營權
運營商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 “禁止讓與特約”,雖屬格式條款,但并非 “免除運營商責任、加重用戶義務” 的無效條款 —— 該條款是運營商為落實 “網絡實名制”“防沉迷” 等監管要求的必要措施,關乎平台用戶管理、數據安全與遊戲秩序維護。“網遊工作室” 的批量交易行為,實質是 “架空運營商的賬号管理權限”:一方面,賬号多次轉售導緻 “實名信息與實際使用人脫節”,運營商無法追溯用戶行為責任;另一方面,工作室為牟利可能 “刷量、控資源”(如強占遊戲地圖、副本),擠壓普通玩家空間,破壞遊戲生态,直接侵害運營商的經營管理權。
(3)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網絡遊戲虛拟世界雖為 “虛拟”,但需遵循現實社會的公序良俗,核心包括 “公平交易”“公共利益保護”:
“網遊工作室” 的倒賣行為,可能成為 “盜竊、詐騙遊戲賬号” 的銷贓渠道,助長違法犯罪;
其 “低買高賣” 的商業模式,本質是利用信息差賺取暴利,損害普通玩家與運營商的合法權益,破壞網絡遊戲行業的公平競争秩序,違背 “誠信經營” 的公序良俗。
三、典型意義:劃定虛拟财産交易的 “法律紅線”
該案的判決不僅解決個案争議,更為行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邊界,具有三大典型意義:
1. 明确 “網遊工作室” 的法律定位
首次從司法層面界定 “網遊工作室” 的核心特征 ——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組織性與穩定性、從事賬号 / 虛拟财産倒賣,區别于普通玩家,為後續類似案件的主體認定提供參考。
2. 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司法實踐
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 “禁止賬号租售” 條款落到實處,通過認定合同無效,從源頭遏制 “未成年人繞開防沉迷系統” 的灰色路徑,體現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優先保護。
3. 規範虛拟财産交易秩序
明确 “虛拟财産交易不得損害運營商經營權、不得破壞遊戲生态、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的原則,引導市場主體(尤其是遊戲從業者)合法開展業務,避免觸碰 “倒賣賬号” 的法律紅線。
四、法條鍊接:核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号租售服務;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服務,或者在服務中設置誘導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功能。”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每日科技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内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内容。
本網站有部分内容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若因作品内容、知識産權、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及時提供相關證明等材料并與我們聯系,本網站将在規定時間内給予删除等相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