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提升浙江潤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應與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輿情對公司股價、商業信譽及生産經營的影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浙江潤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輿情定義
本制度所稱 “輿情” 包括:
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的負面報道;
社會上已存在或可能産生的、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可能或已影響公衆投資者投資取向,導緻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的信息;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輿情管理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媒體質疑危機)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
第四條 輿情工作組組建
公司成立 “應對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 “輿情工作組”),由總經理任組長,董事會秘書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 輿情工作組職責
作為輿情處理的核心領導機構,輿情工作組統一決策與部署輿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決定輿情處理工作的啟動與終止;
評估輿情影響範圍與程度,拟定處理方案;
協調組織對外宣傳,确保信息發布一緻性;
負責向證監局上報信息及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溝通;
處理輿情應對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證券部職責
公司證券部為輿情管理的執行部門,具體負責:
媒體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時收集、分析、核實重大輿情及社情;
跟蹤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價格變動,研判風險并上報董事會秘書;
記錄輿情處理進展,同步反饋至相關部門。
第七條 配合部門職責
公司及子公司各職能部門作為輿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門,需履行:
配合證券部開展輿情采集工作;
及時通報經營、合規、審計中發現的輿情線索;
嚴格遵循 “及時、客觀、真實” 原則報告輿情,杜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八條 輿情采集範圍
覆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網、微信公衆号、網絡媒體、電子報、社交平台(微信、微博、論壇等)等所有互聯網信息載體。
第三章 輿情分類與處理流程
第九條 輿情分類
重大輿情:傳播範圍廣,嚴重損害公司形象或經營,導緻公司損失或股價異動的負面輿情;
一般輿情:除重大輿情外的其他輿情。
第十條 處理原則
快速反應:保持對輿情的高度敏感,第一時間制定應對方案;
真誠溝通:協調對外宣傳口徑,以真實信息回應媒體與公衆,避免信息不透明引發猜測;
主動擔當:直面問題,及時核查信息,低調處理以規避對抗,積極配合相關調查;
系統運作:以危機為契機,化險為夷,塑造負責任的企業形象。
第十一條 報告流程
證券部及相關部門人員發現輿情後,立即上報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核實情況,若為重大輿情,需同步向輿情工作組組長及全體成員報告。
第十二條 一般輿情處置
由董事會秘書與證券部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及時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 重大輿情處置
輿情工作組組長召集會議部署應對,證券部實時監控輿情變化,具體措施包括:
調查核實:迅速查清事件真相,掌握第一手資料;
媒體溝通:及時與刊發媒體對接,防止事态擴大;
投資者溝通:通過投資者熱線、互動易平台等渠道,傳遞 “公司高度重視、正在調查、結果将及時公布” 的信息,減少市場誤讀;
信息披露:若輿情影響股價,按深交所規定發布澄清公告;必要時通過官網等渠道公開說明;
法律維權: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可發送律師函或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内部保密責任
公司内部人員及知情人對未公開重大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者将按規定處理;若引發輿情或造成損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外部合作方責任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擅自披露信息,導緻公司信譽受損或股價異動的,公司将依法追責。
第十六條 媒體侵權責任
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公司将根據損失程度采取法律手段維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制度銜接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執行;若與相關規定沖突,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為準。
第十八條 解釋與修訂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未來可根據實際情況修訂。
浙江潤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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