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
(一)目的
為切實提升無錫寶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對輿情的應對能力,構建快速響應與應急處置機制,及時且妥善地化解輿情對公司股票價格、商業信譽及生産經營活動所産生的負面影響,有力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無錫寶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範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報表範圍内的所有子公司。
(三)輿情定義
本制度所指的輿情涵蓋以下方面:
報刊、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針對公司的負面報道。
在社會上流傳,已經或可能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信息。
可能或已經影響社會公衆投資者投資決策,進而導緻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相關信息。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并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産生較大波動的事件信息。
(四)輿情信息分類
重大輿情:傳播範圍廣泛,嚴重損害公司公衆形象,幹擾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緻使公司已經或可能遭受經濟損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顯著變動的負面輿情。
一般輿情:除重大輿情之外的其他輿情信息。
二、組織架構與職責分工
(一)應急領導小組
公司專門成立應對輿情管理工作的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 “應急領導小組”),由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董事會秘書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公司應對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核心領導機構,統一指揮公司的輿情應對工作,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與部署,根據實際需要研究确定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其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決定啟動和終止輿情處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精準評估輿情信息對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拟定切實可行的輿情信息處理方案。
協調并組織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對外宣傳報道工作,确保信息發布的一緻性與準确性。
處理輿情應對過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輿情信息采集部門
應急領導小組的輿情信息采集工作設立在公司證券部。證券部負責對媒體信息進行全面管理,及時收集、深入分析、仔細核實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輿情,持續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的變動情況,科學研判和評估潛在風險,并将輿情信息及時上報給董事會秘書。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職能部門作為輿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積極配合開展輿情信息采集的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及時向公司證券部通報在日常經營、合規審查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輿情情況,做到信息共享與及時傳遞。
履行其他在輿情及管理方面的響應、配合及執行等職責,形成協同應對的工作格局。
三、輿情信息處理原則
(一)快速反應原則
公司應時刻保持對輿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度,一旦發現輿情,迅速啟動應對機制,快速制定并實施相應的輿情應對方案,搶占輿情處置的先機。
(二)一緻性與真誠溝通原則
在處理輿情的過程中,公司要協調好内部各部門,确保對外宣傳工作的一緻性。同時,自始至終與媒體及投資者保持真誠的溝通态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披露規定的前提下,真實、誠懇地解答媒體及投資者的疑問,消除他們的疑慮,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謠傳。
(三)主動擔當原則
面對危機輿情,公司應展現出勇敢面對、主動承擔責任的積極态度。及時核查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積極配合做好各項相關事宜,以實際行動赢得公衆的信任。
(四)系統運作原則
公司在輿情應對過程中,要有系統運作的整體意識,從多個角度、多個層面入手,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資源,積極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維護公司的品牌聲譽。
四、輿情信息報告流程
(一)快速反應與初步報告
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公司及子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一旦知悉各類輿情信息,需立即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确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
(二)深入了解與進一步報告
董事會秘書在知悉輿情後,應在第一時間全面了解輿情的詳細情況。若判定為重大輿情,除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外,還需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進行彙報,并按照規定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确保信息的全面傳達與監管部門的及時知悉。
五、輿情處置
(一)一般輿情處置
一般輿情由董事會秘書和證券部根據輿情的具體性質、影響範圍等情況,靈活采取恰當的處置措施,及時化解輿情風險。
(二)重大輿情處置
當發生重大輿情時,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應視輿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态勢,召集應急領導小組會議。通過集體讨論與決策,對應對重大輿情做出全面的決策和部署。證券部同步開展實時監控工作,密切關注輿情的動态變化,輿情工作組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嚴格控制輿情的傳播範圍,具體措施如下:
迅速調查核實:迅速組織相關人員對事件的真實情況展開全面、深入的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為後續的應對工作提供準确依據。
媒體溝通協調:及時與刊發相關報道的媒體進行積極溝通,說明事實真相,争取媒體的理解與支持,引導媒體客觀、公正地報道事件。
加強投資者溝通:高度重視與投資者的溝通工作,認真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等工作。充分發揮投資者熱線和互動易平台等溝通渠道的作用,确保各類溝通渠道的暢通無阻。及時向投資者發聲,傳達公司對事件的高度重視以及正在采取的應對措施,做好投資者的疏導化解工作,減少投資者的誤讀誤判,防止網上熱點的進一步擴大。
信息澄清發布:根據輿情的發展需要,通過公司官網、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等渠道及時發布澄清公告,向公衆澄清事實真相,消除公衆的誤解和疑慮。若各類輿情信息已經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造成較大影響,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及時、準确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市場信息的公開透明。
法律維權措施:對于編造、傳播公司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媒體,必要時公司可采取發送律師函、提起訴訟等法律手段,堅決制止相關媒體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保密與責任追究
(一)内部保密要求
公司内部有關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對公司未公開的重大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對外公開或者洩露相關信息,更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内幕交易。若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如該行為引發公司輿情危機的,公司将從重處理,并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外部責任追究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同樣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上述人員的不當行為緻使公司遭受媒體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或導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出現異常變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将根據具體情形,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對于相關媒體編造、傳播公司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公司公衆形象造成惡劣影響或使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附則
(一)制度銜接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執行。若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緻,以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為準。
(二)生效與修訂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如有修訂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訂并解釋,以确保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與有效性,适應公司不斷發展變化的輿情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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