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度目的
為提升合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輿情應對能力,建立科學高效的快速反應與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化解輿情對公司股價、商業信譽及生産經營的潛在風險,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适用範圍
本規範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輿情管理工作,實現全集團輿情風險統一防控。
第三條 輿情定義
本規範所稱輿情包括:
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的公司相關報道(含負面及敏感性信息);
社會傳播的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影響投資者決策、導緻股價異常波動的市場信息;
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四條 輿情分級标準
| 級别 | 判定标準 | 響應時效要求 |
|---|---|---|
| 重大輿情 | 傳播範圍廣,嚴重損害公司形象或經營,已引發股價異動或可能導緻重大損失 | 4 小時内啟動應急 |
| 一般輿情 | 未達到重大輿情标準的其他負面信息 | 24 小時内響應 |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管理原則
公司輿情管理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響應、協同處置” 原則,構建标準化應對體系。
第六條 組織架構
設立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 “輿情工作組”):
組長:董事長
副組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成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含證券部、法務部、市場部等)
第七條 工作組核心職責
決策啟動 / 終止輿情處置機制;
評估輿情風險等級,制定處置方案;
統籌對外宣傳口徑,協調媒體溝通;
負責與當地證監局、深交所的監管溝通;
督導危機處置全流程及效果評估。
第八條 信息采集職責
證券部作為輿情信息中樞:
建立 7×24 小時實時監測機制,覆蓋以下渠道:
▶ 傳統媒體:報刊、電視
▶ 新媒體:官網、微信、微博、股吧、互動易
▶ 行業平台:垂直論壇、專業社群
對重大輿情需 30 分鐘内形成《輿情簡報》上報工作組,内容包括:
▶ 輿情來源與傳播路徑
▶ 核心質疑點及影響評估
▶ 初步應對建議
第九條 協同部門職責
各職能部門及子公司需履行:
配合開展輿情信息采集;
發現輿情後 1 小時内報告證券部;
提供事件背景材料及專業意見;
執行輿情工作組的處置指令。
注:遲報 / 瞞報者将按第四章追責
第三章 處置流程與标準
第十條 處置原則
黃金 4 小時響應:重大輿情須在 4 小時内啟動核查程序;
合規前置審查:所有對外回複需經法務部合規審核;
雙線溝通機制:媒體溝通與監管報備同步進行;
危機轉化思維:将輿情處置與品牌建設結合。
24 小時内完成事實核查;
通過互動易 / 投資者熱線針對性回應;
每 3 日提交《輿情跟蹤報告》至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 重大輿情處置
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成立專項小組:
核查組:業務部門主導,48 小時内出具《事實核查報告》
媒體組:證券部 + 公關機構,24 小時内對接媒體
合規組:法務部 + 審計部,審核所有對外文件
處置措施:
與媒體溝通,争取更正 / 删除(24 小時内)
召開内部協調會(4 小時内)
發布澄清公告(需中介機構核查的 7 日内完成)
恢複管理:
30 日内完成《危機後評估報告》
修訂相關内控制度
第四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四條 内部追責标準
| 違規行為 | 處罰措施 | 經濟賠償标準 |
|---|---|---|
| 遲報輿情(超過 1 小時) | 通報批評 + 績效扣罰(5%-20%) | 按損失額 10% 追償 |
| 擅自對外回應 | 降職 + 經濟處罰 | 全額賠償 + 法律追責 |
| 利用輿情信息内幕交易 | 開除 + 移送司法 | 按《證券法》追責 |
第十五條 外部責任追究
對中介機構 / 顧問的追責情形:
擅自披露未公開信息
出具虛假核查意見
洩露處置方案
注:服務協議中需明确 “輿情處置保密條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解釋修訂
本規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與修訂,每年一季度開展适用性評估。
第十七條 沖突處理
本規範與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規定為準;與《公司章程》沖突時,報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生效日期
本規範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原《輿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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