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度目的
為提升廣東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輿情應對能力,建立科學高效的快速反應與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化解輿情對公司股價、商業信譽及生産經營的潛在風險,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輿情定義
本規範所稱輿情包括:
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的公司負面報道;
社會傳播的可能損害公司形象的傳言或信息;
影響投資者決策、導緻股價異常波動的市場信息;
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三條 輿情分級标準
| 級别 | 判定标準 | 典型情形 |
|---|---|---|
| 重大輿情 | 傳播範圍廣,嚴重影響公司形象或經營,已引發股價異動或可能導緻重大損失 | 媒體深度調查報道、監管問詢事件 |
| 一般輿情 | 未達到重大輿情标準的其他負面信息 | 區域性媒體質疑、小規模傳言 |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公司輿情管理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響應、協同處置” 原則,構建标準化應對體系。
第五條 組織架構
設立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 “輿情工作組”):
組成:公司管理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領導機制:由董事長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授權總裁代行職責)
第六條 工作組核心職責
決策啟動 / 終止輿情處置機制;
評估輿情風險等級,制定處置方案;
統籌對外宣傳口徑,協調媒體溝通;
負責與廣東證監局、深交所的監管溝通;
督導危機處置全流程。
第七條 信息采集職責
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輿情信息中樞:
實時監測媒體信息,建立 7×24 小時預警機制;
分析輿情傳播路徑,評估潛在影響範圍;
對重大輿情需 30 分鐘内形成《輿情簡報》上報工作組。
第八條 檔案管理要求
建立電子 / 紙質雙檔案系統,記錄要素包括:
輿情來源(媒體名稱、鍊接)
核心訴求(質疑點分類)
處置 timeline(響應時間、措施、效果)
需附《輿情處置效果評估報告》
第三章 處置流程與标準
第九條 處置原則
黃金 4 小時響應:重大輿情須在 4 小時内啟動核查程序;
雙線溝通機制:媒體溝通與監管報備同步進行;
法務合規前置:所有對外回複需經法務部合規審查;
危機轉化思維:将輿情處置與品牌建設結合。
第十條 分級報告流程
信息發現:業務部門 / 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1 小時内)
初步研判: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秘書(30 分鐘内)
高層決策:董事會秘書→輿情工作組(1 小時内)
監管報備:重大輿情須 2 小時内報廣東證監局、深交所
第十一條 一般輿情處置
由董事會秘書牽頭處置:
24 小時内完成事實核查
通過投資者互動平台 / 熱線進行針對性回應
每 3 日提交《輿情跟蹤報告》
第十二條 重大輿情處置
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成立專項小組:
核查組(業務部門主導)
媒體組(董辦 + 公關公司)
合規組(法務 + 審計)
處置措施:
與媒體溝通,争取更正 / 删除(24 小時内)
召開内部情況通報會(48 小時内)
發布澄清公告(需中介機構核查的 7 日内完成)
恢複管理:
30 日内完成《危機處置後評估報告》
修訂相關内控制度
第四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三條 内部追責标準
| 違規行為 | 處罰措施 | 經濟賠償标準 |
|---|---|---|
| 遲報 / 漏報輿情信息 | 通報批評 + 績效扣罰 | 按損失額 10%-30% 追償 |
| 擅自對外披露敏感信息 | 撤職 + 解除勞動合同 | 全額賠償 + 法律追責 |
| 利用輿情信息内幕交易 | 開除 + 移送司法機關 | 按《證券法》追責 |
第十四條 外部責任追究
對中介機構 / 顧問的追責情形:
擅自披露未公開信息
出具虛假核查意見
洩露輿情處置方案
注: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确違約責任條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解釋修訂
本規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與修訂,每年一季度開展适用性評估。
第十六條 沖突處理
本規範與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規定為準;與《公司章程》沖突時,報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規範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原《輿情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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