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度宗旨
為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輿情管理體系,提升公司應對媒體輿情的快速響應能力,有效防範輿情風險對公司股價、商業信譽及經營活動的影響,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輿情定義
本制度所指輿情包括:
各類媒體發布的涉及公司的負面報道、不實信息;
社會傳播的可能損害公司形象的傳言或謠言;
影響投資者決策并導緻股價異常波動的市場信息;
其他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事件信息。
第三條 輿情分級标準
| 級别 | 判定标準 | 影響範圍 |
|---|---|---|
| 重大輿情 | 傳播範圍廣,嚴重損害公司聲譽或幹擾經營,已引發或可能引發股價劇烈波動 | 全網熱搜、主流媒體跟進報道 |
| 一般輿情 | 除重大輿情外的其他負面信息,對公司形象或經營産生局部影響 | 區域媒體報道、社交媒體局部讨論 |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同聯動、科學處置" 的管理原則,建立輿情風險防控體系。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成立輿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簡稱 "輿情工作組"):
組長:董事長
副組長:董事會秘書
成員:高管團隊及财務、法務、市場等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工作組職責
制定輿情應對策略與處置方案;
決定輿情響應級别及終止程序;
審批對外發布的信息内容;
協調跨部門輿情處置工作;
評估輿情處置效果與改進措施。
第七條 執行機構職責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輿情信息采集、分析、風險評估及報告;
宣傳部門:監控官方自媒體(官網、微信公衆号等)的互動信息;
其他部門:配合提供業務領域的輿情信息及專業支持。
第八條 信息報告要求
相關人員需遵循 "及時、真實、準确" 原則報告輿情信息,嚴禁遲報、瞞報、謊報。
第三章 輿情處置流程與措施
第九條 處置原則
快速響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2 小時内完成輿情核實;
真誠溝通:以事實為依據,避免信息不對稱引發猜測;
主動擔責:積極應對問題,不回避、不推诿;
系統處置:統籌内外部資源,化危機為轉機。
第十條 報告流程
發現輿情→職能部門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輿情工作組
重大輿情需同時上報監管部門(如四川證監局、深交所)
第十一條 分級處置措施
一般輿情處置:
由董事會秘書牽頭,24 小時内完成情況核實與回應;
通過官方渠道發布澄清說明;
跟蹤輿情發展直至平息。
重大輿情處置:
啟動應急響應:1 小時内召開輿情工作組會議,制定處置方案;
源頭管控:與發布媒體溝通,防止輿情擴散;
投資者溝通:通過互動易、投資者熱線等渠道答疑解惑;
官方澄清:依法發布公告,同步上報監管部門;
法律手段:對惡意造謠媒體發送律師函或提起訴訟;
持續監控:建立 7×24 小時輿情監測機制,每日提交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特殊場景處置
涉及股價異動、重大訴訟等敏感事件時,需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履行披露義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時性。
第四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三條 内部責任追究
對違反保密義務、遲報瞞報輿情信息的内部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
内部通報批評;
經濟處罰;
崗位調整或撤職;
追究法律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時)。
第十四條 外部責任追究
關聯方、中介機構擅自披露公司未公開信息,公司保留法律追責權利;
媒體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公司聲譽,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制度銜接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沖突時,以更高層級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解釋與生效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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