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發布關于對青島萃萃餘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3〕0036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3〕0036号
當事人名稱:青島萃萃餘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俞錦
海關編碼:370266A033
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河套街道膠州灣綜合保稅區龍海路178-18号
當事人委托上海盛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甲酸鉀(固體)200000千克,申報價格為CIF240000美元,申報商品編号2915120000。出口報關單編号222920210004511253。經查,實際貨物為尿素,應歸入商品編号為3102100090,價值CIF14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40106元。實際貨物尿素為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當事人未申報出口檢驗。當事人将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擅自出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随附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查問筆錄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币75609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将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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