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貴州省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市監處罰〔2023〕123号),涉及優鮮道(貴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市監處罰〔2023〕123号)
當事人:優鮮道(貴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4MAALXX1T8M;
經營場所:正安縣班竹鎮上壩村上中組;
法定代表人:羅平;性别:女;民族:漢族;
身份證件号碼:510231**********27;
住址:重慶市榮昌區南大街32号;
聯系電話:189******85。
2023年3月23日,江蘇省句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進行抽樣檢驗,該樣品經檢測,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批準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共計生産日期為2023-03-04批次紅椒尖尖筍(醬腌菜)10箱,每箱5公斤,共計50公斤,成本為58元每箱,合計580元;銷售價為78元每箱,合計為780元,獲利200元,全部銷售無庫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3年4月19日,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B5D324002B5F6095365)1份,證明當事人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因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二:2023年4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XBJ23321183295233257)、《檢驗報告》(№:B5D324002B5F6095365)以及《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我局向當事人告知其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因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事實,和已告知當事人如對該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日内提出複檢申請;
證據三:2023年4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無庫存的事實;
證據四:2023年5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羅平進行詢問時,制作的《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2023年3月4日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共10箱共計50公斤,已全部銷售無庫存,貨值金額780元,違法所得200元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複檢的事實;
證據五:2023年4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事實;
證據六:2023年5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産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合法生産經營資質的事實;
證據七:2023年5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羅平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其已年滿十八周歲的事實;
證據八:2023年5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生産記錄、召回公告、出貨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2023年3月4日生産的紅椒尖尖筍(醬腌菜)共10箱、均已售出和進行召回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有當事人、詢問人及被詢問人、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蓋章認可,并注明筆錄無誤,證實了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事實。
2023年5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正市監罰告〔2023〕123号),告知當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内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2023年5月18日,當事人向我局遞交減輕行政處罰申請書1份,懇請減輕處罰。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第二項“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 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事實。對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标準,尚不構成移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明證據材料,經營不合格食品貨值金額小,且及時下達召回通知,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且受疫情影響導緻經營困難等情況屬實,結合《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适用規定(試行)》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處罰:”第一項“及時、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其情節符合減輕處罰條件,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處罰相當的原則,經我局2023年5月29日案評會讨論決定,同意采納當事人提出的減輕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産經營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佰元整(¥200.00);
二、罰款人民币貳萬元整(¥20000.00)。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币貳萬零貳佰元整(¥20200.00)。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編碼到貴州省财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沒款,代理銀行包括工行、農行、建行、交行、郵儲、中信、貴州銀行、貴陽銀行、農村信用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内向鳳岡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将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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