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東方綠達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京朝市監處罰〔2023〕529号。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 | 京朝市監處罰〔2023〕529号 |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東方綠達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 |
| 行政相對人類别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057350923648 |
| 工商注冊号 | 110105003503436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 稅務登記号 | —— | |
| 事業單位證書号 |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号 | —— | |
| 相對人證件号碼 | —— | |
| 法定代表人 | 果占平 |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十二條第三款 | |
| 違法事實 | 經調查,上述五張《實用性專利證書》的宣傳圖片系當事人經由第三方運營平台協助上傳,具體上傳内容為當事人确認授權,第三方僅提供技術支持不提供廣告制作和發布義務,經進一步核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未見當事人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之前約定售後服務自2020年4月30日起到2021年4月30日止。當事人無法提供現今在有效期内的運營合同及發票。當事人表示在上傳上述相關證書的時候證書還在有效期内,僅為展示公司實力和相關資質,由于并未及時跟進,導緻出現了過期未删除的情況。當事人系上述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制作者,無法提供廣告制作合同及發票,無法計算廣告費。經調查及查詢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及我局案件系統,見當事人此前并未有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構成使用已經終止、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的違法行為。 |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
| 處罰類别 | 罰款 | |
| 處罰内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 | |
| 罰款金額(萬元) | 3 |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的金額(萬元) |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号 |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5-30 |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30 |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備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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