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5月29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海拉電子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49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49号
當事人:上海海拉電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建業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焦永輝
海關代碼:3122242538
當事人委托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票,報關單号為224420220007364537,其中第2項商品申報品名為調光電機,申報商品編号為8501109990(對應的出口退稅率為13%),申報數量為160台,申報單價為FOB684美元/台,申報總價為FOB109440美元。經海關事後核查發現,上述貨物的實際單價為FOB6.84美元/台,實際總價為1094.4美元,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币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将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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