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肥料、農膜、農機等是農業生産的重要物資,其質量關系到農民增收、農業發展、鄉村振興。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在全省系統部署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 “鐵拳”行動,将假冒僞劣化肥納入 “鐵拳”行動的重點打擊整治範圍。全省系統緊扣春耕等重點農時,集中整治社會關注、農民反映集中的農資産品質量問題,嚴厲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農資産品違法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群衆切身利益。現公布2023“鐵拳”行動第二批12個假冒僞劣化肥類典型案例。
1.南昌市新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新建區石埠供銷合作社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案
2023年3月7日,南昌市新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昌市新建區石埠供銷合作社銷售不合格複合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1425元的行政處罰。
新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昌市新建區石埠供銷合作社銷售的有機鈣鎂磷肥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對外銷售的不合格肥料,涉案貨值2250元,違法所得3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建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2.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進賢縣前途供銷社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案
2023年4月25日,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進賢縣前途供銷社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合計3.30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進賢縣前途供銷社銷售的複合肥料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産品。經查,當事人銷售該批不合格複合肥料貨值金額16250元,違法所得525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3.萍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湘東區美建戰峰農資店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案
2022年10月9日,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湘東區美建戰峰農資店銷售不合格産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複合肥料(生産日期2022年3月18日),經檢驗,總養分的質量分數不符合國家标準,被判定為不合格。另查明,當事人購進2噸上述複合肥料進行銷售,貨值金額共計7000元。截止案發,當事人以2.5元/斤的價格銷售上述不合格複合肥料200斤,剩餘不合格複合肥料被生産廠家召回,違法所得1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萍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4.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中科肥業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産品産地案
2023年5月 9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中科肥業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産品産地生産摻混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産的摻混肥料共50袋、罰款3687.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8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産的“九州豐牌”摻混肥料廠名、廠址為與實際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5.贛州市大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餘縣青龍鎮廖某某農資店經營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地膜案
2023年5月6日,贛州市大餘縣市場監管局對大餘縣青龍鎮廖某某農資店經營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地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沒83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6日,大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餘縣青龍鎮廖某華農資店經營的地膜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所檢項目中厚度、拉伸負荷、直角撕裂負荷項目不符合要求。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不合格地膜10卷,進價45元/卷,售價50元/卷。截止案發,共售出9卷,其中2卷為抽樣樣品用于檢驗,召回2卷,貨值金額共計500元,違法所得35元。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地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大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6.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市一玉農資經銷部銷售不合格複混肥案
2023年5月5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市一玉農資經銷部銷售不合格複混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3.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市一玉農資經銷部銷售的有機無機複混肥料(硫酸鉀型淨含量40㎏/包)進行了抽樣,經檢驗,該肥料酸堿度(pH值)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有機無機複混肥料,貨值金額21250元,違法所得40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7.宜春市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益成農業生産資料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有機鈣鎂磷肥案
2023年4月17日,宜春市上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高縣益成農業生産資料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有機鈣鎂磷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4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有機鈣鎂磷肥因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符合國家标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批次有機鈣鎂磷肥貨值4680元,違法所得1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8.宜春市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中化化肥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鋅鈣鎂磷肥案
2023年4月17日,宜春市上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高縣中化化肥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鋅鈣鎂磷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沒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3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高縣中化化肥經營部進行了抽樣檢查。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鋅鈣鎂磷肥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符合國家标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鋅鈣鎂磷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9.上饒市信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信州區福樹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1月19日,上饒市信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饒市信州區福樹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化肥案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沒3.581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25日,接群衆舉報,信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信州區福樹農資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對該經營部經營場所内銷售中的兩個品牌三個批次9噸複合肥料進行抽樣檢測。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檢驗三個批次複合化肥均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信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10.上饒市鄱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省億家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江西省億家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案的違法行為,因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3月,鄱陽縣市場監管局開展民生領域農資專項檢查,執法人員在三個農資經營店内對複合肥料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有3個産品判定為不合格産品。經查,上述三個農資經營店不合格複合肥料均采購自當事人江西省億家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貨值金額共計7.7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涉嫌犯罪,鄱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将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11.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臨川區陳某某化肥店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4月20日,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川區陳某某化肥店銷售不合格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80元、罰款1.58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撫州市臨川區陳某某化肥店對外銷售不合格肥料,涉案貨值5880元,違法所得2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12.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省博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産質量不合格摻混肥料案
2023年2月7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省博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産質量不合格摻混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産不合格的摻混肥料、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檢驗報告,反映當事人生産的摻混肥料經檢驗為質量不合格産品。經查,當事人在生産該批摻混肥料之前,正在生産41%含量的肥料,可能在轉産過程中系統沒清理幹淨,導緻拉低了養分。當事人生産的該批不合格摻混肥料共4噸,成本價2400元/噸,銷售價2600元/噸,貨值10400元,違法所得8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撫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每日科技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内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内容。
本網站有部分内容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若因作品内容、知識産權、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及時提供相關證明等材料并與我們聯系,本網站将在規定時間内給予删除等相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