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董雅婷)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産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對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事故的處理方法以及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指出,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迅速,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逾260萬輛,但新能源汽車安全問題頻發、備受關注。市場監管總局要求,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有關生産者(含在中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生産汽車産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産品到境内銷售的企業)獲知其生産、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從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有關生産者應逐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報告。
通知要求,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産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應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并通報生産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新能源汽車生産者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産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産品,并實施召回。各相關協會、科研機構、檢測鑒定機構等單位獲知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相關的缺陷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通知強調,市場監管總局将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及時對相關投訴和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缺陷技術會商與調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評估。同時,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發現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隐瞞缺陷和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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