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9 月 29 日,益方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88382.簡稱 “益方生物”)發布重磅公告,其與米拉蒂醫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米拉蒂”)的技術秘密糾紛案件迎來終審結果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米拉蒂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至此,這場曆時近 3 年的知識産權糾紛以益方生物 “全勝訴” 落幕,米拉蒂在一審、二審中接連敗訴,益方生物的核心研發成果與技術權益得到司法明确保護。
一、案件回溯:曆時 3 年的技術秘密之争,米拉蒂訴求終落空
這場糾紛的核心圍繞 “技術秘密侵權” 展開,從起訴到終審判決,時間線清晰呈現雙方的權益博弈:
1. 糾紛起點:米拉蒂 2022 年提起侵權訴訟
2022 年 11 月,米拉蒂向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益方生物、其全資子公司益方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美國益方)及公司董事 XING DAI(代星),侵害了米拉蒂與亞雷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亞雷生物”)共同擁有的技術秘密。米拉蒂在訴訟中未公開具體侵權技術細節,但結合益方生物的研發方向推測,糾紛或與雙方在腫瘤靶向藥、小分子創新藥等核心研發領域的技術路線存在關聯 —— 此類領域的技術秘密往往涉及化合物結構、臨床試驗數據、生産工藝等關鍵信息,直接影響藥物研發進度與市場競争力。
2. 一審判決:益方生物首勝,米拉蒂訴求被全駁回
面對訴訟指控,益方生物主張自身技術均來自獨立研發,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并提交了完整的研發記錄、專利申請文件、技術來源證明等證據。上海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米拉蒂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 “技術秘密” 具備法定構成要件(如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亦無法證明益方生物存在 “接觸 + 實質性相似” 的侵權行為,最終于 2024 年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米拉蒂的全部訴訟請求,益方生物初步勝訴。
3.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糾紛塵埃落定
米拉蒂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試圖推翻此前結論。但二審法院經進一步核查證據鍊後,仍認可一審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适用 —— 認為米拉蒂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最終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次判決為 “終審判決”,意味着米拉蒂已無進一步上訴的權利,這場技術秘密糾紛正式畫上句号。
二、勝訴意義:三重價值築牢益方生物研發根基
對于以創新藥研發為核心競争力的益方生物而言,此次終審勝訴不僅是一場司法糾紛的落幕,更從 “研發安全、市場信心、國際化布局” 三個維度為公司發展提供關鍵支撐:
1. 研發權益獲确權:掃清核心技術的法律障礙
創新藥企業的核心資産是研發成果,而技術秘密糾紛的懸而未決可能直接影響藥物研發進度(如臨床試驗審批、專利申請)。此次勝訴明确認定益方生物的技術獨立性,意味着公司在相關藥物(如已上市的 EGFR 抑制劑、在研的 KRAS 抑制劑等)的研發、生産、銷售過程中,無需擔心因 “侵權” 面臨停産、賠償等風險,為現有研發管線的推進與未來技術疊代掃清了法律障礙。
2. 市場信心再夯實:向投資者傳遞技術合規信号
公告顯示,益方生物 2025 年中期實現收入 1916 萬元,歸母淨利潤 - 1.19 億元 —— 創新藥企業在研發投入期普遍面臨虧損,而技術糾紛的不确定性可能加劇投資者對公司經營風險的擔憂。此次終審勝訴向市場傳遞了 “公司技術合規、研發風險可控” 的明确信号,有助于穩定投資者預期,為後續融資(如定增、發債)、合作研發等資本運作創造更有利條件。
3. 國際化布局無拖累:美國子公司經營不受影響
作為益方生物全球化布局的重要載體,美國益方承擔着海外研發合作、國際臨床試驗、歐美市場準入等關鍵職能。米拉蒂将美國益方列為共同被告,其潛在影響可能波及公司海外業務。此次終審勝訴明确美國益方無侵權行為,避免了海外子公司因訴訟面臨的經營限制(如資産凍結、市場禁入),保障了公司國際化戰略的持續推進。
三、行業視角:創新藥領域技術糾紛頻發,“自主研發 + 證據留存” 成破局關鍵
近年來,随着我國創新藥行業從 “仿創結合” 向 “全球新” 轉型,企業在核心技術領域的競争日益激烈,技術秘密、專利侵權等知識産權糾紛也随之增多 —— 僅 2024-2025 年,國内就有近 10 起創新藥企之間的技術糾紛案件公開披露,涉及腫瘤藥、自身免疫病藥物等熱門領域。此次益方生物的勝訴案例,也為行業提供了重要啟示:
自主研發是核心:企業需建立完整的獨立研發體系,避免依賴外部未授權技術,從源頭降低侵權風險;
證據留存是關鍵:研發過程中需同步記錄實驗數據、技術文檔、專利檢索報告等,确保在糾紛發生時能提供 “技術來源合法” 的完整證據鍊;
司法途徑是保障:面對惡意訴訟或不合理指控,應積極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 “怕麻煩” 而妥協,最終影響企業長期發展。
結語
益方生物此次終審勝訴,不僅為自身掃清了技術糾紛的障礙,更彰顯了我國司法對創新藥企業獨立研發成果的保護力度。對于正處于研發投入期的益方生物而言,這場勝利将使其更專注于核心管線的推進與國際化布局;而對于整個創新藥行業,此案也為 “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研發權益” 提供了可參考的實踐樣本 —— 在創新驅動的賽道上,“技術硬實力” 與 “法律合規性” 的雙重保障,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核心競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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